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田贵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36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田贵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田贵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636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贵炽,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田贵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劲霸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贵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田贵炽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和购买侵权商品费用398元)。

事实与理由:劲霸公司创立于1980年,是以茄克为核心商品的中国知名商务休闲男装品牌。

2009-2013年“劲霸”品牌服装名列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

2017年12月,“劲霸”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7年度上海名牌。

劲霸公司享有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合称权利商标)专用权,其中,第XXXXXXX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田贵炽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九月之家”,销售使用权利商标的裤子和T恤衫,劲霸公司购买鉴定后发现系假货。

田贵炽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请法庭根据本案情况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劲霸公司损失。

田贵炽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劲霸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针织品、编织品等,注册资本为67,529.66万元。

经商标局核准,劲霸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裤子、针织服装、大衣、茄克(服装)等,有效期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经商标局核准,劲霸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受让第25类第XXXXXXX号商标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服装、鞋、体操服、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等,有效期均至2024年8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劲霸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受让第25类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鞋、帽子、面纱(布)等,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2004年11月1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4]第105号批复,认定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劲霸K-BOXING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田贵炽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九月之家”的网络店铺。

2018年12月17日,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其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九月之家”中名称为“2017正品蓝色经典劲霸牛仔裤男士春夏薄直筒修身青中年男装修身”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1),该商品已拼32件,单独购买价144元,发起拼单价143元。

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深蓝色”30(2尺3)下单购买,实付144元。

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另在该店铺中浏览名称为“劲霸长袖T恤男2018秋装新款中青年男装V领针织打底衫潮流上衣服”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2),该商品已拼3件,单独购买价256元,发起拼单价255元。

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黄色”175下单购买,实付256元。

12月20日和12月23日,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在丰巢自提柜各领取了一件韵达快递(运单号为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

12月24日,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并确认收货,其中,T恤衫因黄色缺货,实际发货为酒红色。

公证人员对上述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予以封存。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7248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均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台禁售。

被诉侵权商品1链接项下名称包含“劲霸”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211件(含退款14件),销售金额为30,209元(含退款2,005元);

被诉侵权商品2链接项下名称包含“劲霸”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10件,销售金额为2,551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一个快递纸盒中有一条深蓝色牛仔裤,腰际内标为“欧劲霸”(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1),外标为倒三角形上叠加图形(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2),下方为“K-BOUJINBA”字母组合。

另一个快递袋中有一个印有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3)的塑料袋,袋中有一件深红色V领T恤衫,领标上标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4),吊牌上的标识与外包装塑料袋上的标识一致。

劲霸公司表示被诉侵权商品领标或内标、吊牌及合格证与该司商品不同,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审理中,使用本院互联网计算机勘验劲霸天猫旗舰店,该店内展示的商品的水洗标与合格证等载明的内容及表达方式,与被诉侵权商品相应内容明显不同。

本院认为,劲霸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劲霸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商品。

本院注意到,经与劲霸天猫旗舰店中的商品图片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劲霸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店铺的商品名称,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吊牌、包装袋标注被诉侵权标识,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1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属于相同商品,与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于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2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均属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标识1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

被诉侵权标识2与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

被诉侵权标识3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

被诉侵权标识4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

被诉侵权商品名称中包含“劲霸”文字,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近似标识与前述相同标识混合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田贵炽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劲霸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田贵炽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劲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田贵炽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田贵炽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劲霸公司主张的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劲霸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虽未提供有效付款凭证,但其聘请的律师确实参与了诉讼,并提供了公证书原件,上述费用系劲霸公司必然开支,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劲霸公司主张及公证费收费标准等,酌情支持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

田贵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贵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11元,被告田贵炽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