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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058号之一
案件名称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058号之一 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Sof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301,6楼,7楼,8楼(瑞草洞,东益圣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4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诉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亚拓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钟姝琦,娱美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欢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谢平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8月10日,亚拓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拓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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