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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彦杰与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693号
案件名称欧彦杰与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彦杰;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93号原告:欧彦杰,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威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

法定代表人:唐敬。

原告欧彦杰诉被告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士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彦杰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彦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彦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欧彦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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