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76号之一 原告: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04383B。
法定代表人:孟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京东嘉远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与双凤路交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CH3LXL。
法定代表人:任涛。
被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548J。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原告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京东嘉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4元,减半收取计7157元,由原告滁州韩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