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川中购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青义新街115号。
经营者:罗勇。
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川中购超市、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川中购超市、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本院(2019)川07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川中购超市、罗勇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绵阳市涪城区川中购超市、罗勇银行存款55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