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046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振华,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振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