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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锡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70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锡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陈锡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7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锡裕,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4。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锡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陈锡裕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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