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793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1民初2793号
案件名称2793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81民初279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解放西路9幢121、122。

经营者:吴红威,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纯绿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以下简称新鲜果缘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纯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被告新鲜果缘水果店的经营者吴红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纯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995693号“玫珑”、第30772058号“玫瓏”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海南纯绿公司创立于2011年,是一家集种植与销售一体的农业生产企业。

2011年2月起原告在海南开始试验种植melon玫珑网纹甜瓜,在多名日本专家及国内甜瓜专家的共同努力下,试验不断取得进展。

2014年开始规模化种植,产品销售全国各大城市及港澳地区。

原告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0995693号“玫珑”注册商标、第30772058号“玫瓏”注册商标。

原告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网纹甜瓜,在产品的腰封及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宣传并推广“玫珑蜜瓜”品牌,使该注册商标品牌产品获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经营的店铺中销售的蜜瓜产品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产品的腰封、外包装等位置突出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已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新鲜果缘水果店辩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照片拍摄的那个瓜是我们家的,但是我不知道那个瓜叫“玫珑”,我们都是从南京江宁区众彩物流水果市场进来的,且就进了一次货,拿了2-3箱瓜,销量不好,就没再进货了。

原告去我们店取证时也没有说瓜不能卖,而且这个瓜也不是我们生产的,原告应当找生产厂家维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79610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79608号公证书、(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568号公证书、涉案水果腰封(公证书证据保全)和正品腰封,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南方农村报》的直播、《祥云新闻》报道、央视网《消费主张》、《南方农村报》新闻、《东方新闻》(均为网络打印件),证明原告生产、销售的玫珑网纹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因上述证据系打印件,被告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8日,原告依法注册取得了第10995693号“玫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甜瓜;

新鲜蔬菜;

新鲜水果;

植物;

谷(谷类),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2019年4月7日,原告依法注册取得了第30772058号“玫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甜瓜;

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植物;

谷(谷类);

活家禽;

动物饲料;

植物种子;

活动物;

新鲜水果制果篮,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

2019年8月29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公证员杨某,4、公证人员郑某1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一起来到位于仪征市××州镇××号“马明仁膏药铺”附近某门市,该门市门头含有“新鲜果园”字样,陈某在该店购买了一个水果,用微信支付货款23元(无票据),并将支付凭证、手机定位各截屏一张,陈某用其手机现场拍摄照片五张,水果交由公证员保管。

同日晚,在公证员杨某,4、公证人员郑某2监督下,陈某在金湖县人民××路××号金华兴宾馆406号房对上述水果拍照后封存(由于水果不宜封存,故仅对水果上的标签纸进行封存)。

封存过程中陈某拍摄照片五张。

2019年9月19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568号公证书。

当庭开封进行比对,可见封存的标贴上印有“玫珑”二字,该标识与原告第10995693号“玫珑”、第30772058号“玫瓏”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仅字体略有不同。

另查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水果、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经营场所位于仪征市××州镇××、122。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0995693号“玫珑”、第30772058号“玫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标签上印有“玫珑”二字,该标识与原告第10995693号“玫珑”、第30772058号“玫瓏”文字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仅字体略有不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所生产或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因此,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被告擅自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等相关因素,酌定被告新鲜果缘水果店赔偿原告海南纯绿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第10995693号“玫珑”、第30772058号“玫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三、驳回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负担。

此款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已垫付,由仪征市真州镇新鲜果缘水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