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87号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治,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亭,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系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系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仁寿信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三段90号1栋1单元4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职务不详。
被告:毛俊轩,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信力科技有限公司、毛俊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仁寿信力科技有限公司、毛俊轩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