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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少龙、窦乔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28刑初56号之二
案件名称闫少龙、窦乔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少龙;窦乔儒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刑初56号之二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少龙,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定州市,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乔儒,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定州市,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2020)冀0128刑初56号刑事裁定,对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闫少龙、窦乔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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