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27号之二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1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麻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金月亮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新园工业区南14号115。
经营者:王格莹,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王格莹,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深圳市熊太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河路十巷10号302。
法定代表人:许慰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港头溪头埠路段。
经营者:林少波,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中意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宁泰六路南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沈洪生。
被告:许慰祥,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光汝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金月亮玩具厂(以下简称金月亮厂)、王格莹、深圳市熊太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熊太宝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牧恩厂)、汕头市澄海区中意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许慰祥、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奥光汝恩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奥光汝恩公司诉称,其系ZL20183049××××.0“捉虫游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现专利有效。
金月亮厂在其阿里巴巴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奥光汝恩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王格莹为金月亮厂的经营者与支付宝账户收款人,金月亮厂与王格莹构成共同侵权。
产品合格证上显示销售商为熊太宝公司,生产商为牧恩厂,产品包装盒印有“熊太宝”商标,该商标申请人为熊太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慰祥。
该包装盒另处贴有合格证显示生产厂家为中意公司,且该合格证显示的“恒中意”商标申请人为中意公司。
在未经奥光汝恩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金月亮厂、王格莹、熊太宝公司、牧恩厂、中意公司、许慰祥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模仿奥光汝恩公司产品,大批量生产并以低于专利产品价格销售,严重影响奥光汝恩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给奥光汝恩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金月亮厂、王格莹、熊太宝公司、牧恩厂、中意公司、许慰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2.金月亮厂、王格莹、熊太宝公司、牧恩厂、中意公司、许慰祥赔偿奥光汝恩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奥光汝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
鉴于奥光汝恩公司已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而作为本案被告的王格莹、牧恩厂、中意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其中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