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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鹰潭粒粒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鹰潭粒粒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鹰潭粒粒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75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975382。

委托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5338。

被告:鹰潭粒粒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嘉鹰湖畔居西区7号单元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8NTKW32。

法定代表人:陈丽平。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康公司)诉被告鹰潭粒粒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深圳恒康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恒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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