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66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翠,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