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4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勇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号负一层5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9APKH4T。
经营者:周秀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勇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皇岛勇兰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