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377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腾跃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R5JQQ0H。
经营者:何学振,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常州市经开区横山桥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区。
被告:常州腾均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村政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8250054G。
法定代表人:沈华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善,男,汉族,1956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系常州腾均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山桥腾跃电器经营部、常州腾均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前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