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802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一号(新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J。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金线岭超市,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郭堂村北。
经营者:刘建。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金线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