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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4号
案件名称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迪卡侬(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宵路393号2幢二层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孔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祚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迪卡侬(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

代表人:FREDERICGERARDALAINMERLEVEDE。

原审第三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园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娄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公司)、原审被告迪卡侬(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迪卡侬公司)、原审第三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迪脉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迪脉公司上诉称:1.迪脉公司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苏州迪卡侬公司并无共同销售行为。

2.金承公司提起的诉讼涉及发生在上海、杭州、宁波、苏州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和迪卡侬公司官网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上述行为是由不同主体独立实施的,彼此之间并无合意,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除了苏州迪卡侬公司之外,其余主体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都不在苏州,因此除苏州迪卡侬公司以外的主体进行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均应由各主体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而非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迪脉公司申请对金承公司的起诉分案处理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金承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苏州迪卡侬公司、雅格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被诉侵权产品吊牌上均显示生产商为迪脉公司,金承公司据此主张迪脉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苏州迪卡侬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金承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迪脉公司与苏州迪卡侬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将制造者迪脉公司与销售者苏州迪卡侬公司一并作为共同被告,销售者苏州迪卡侬公司的被告住所地和销售地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苏州迪卡侬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辖区内,金承公司已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迪脉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袁晓贞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袁晓贞、钱建国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帐篷支撑结构”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545266.5)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异议;

选择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迪卡侬(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绍兴雅格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选择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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