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576号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善,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卫。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