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296号 申请被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淝路97号6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95925945B。
法定代表人:李万云。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安徽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九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元[其中赔偿款9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