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F,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东光。
法定代表人:林洁浩。
被执行人: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23号201自编B房1168房(集群企业)。
法定代表人:林洁明。
关于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揭西县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知味客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33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