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844号之二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谊昌路57号1楼E3。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丁晓东,男,1990年5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埔涵村新厝角梨园二巷之东15号,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05195658。
被告:樱花设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恒昌街二巷7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泽佳,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784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可家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