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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平与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503号
案件名称李远平与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远平;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03号 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28号B幢3楼16号。

法定代表人:彭清源,职务不祥。

被告:彭清源,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火丁灯具有限公司、彭清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远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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