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20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54612490。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2号长寿古镇C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657479XQ。
法定代表人:徐开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远南,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曹良,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季远南、曹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7元,减半收取计9254元,由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