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27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菲尔普斯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天风村天马大街278弄2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12571A。
经营者:寿建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梅州市罗格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大新路侧(贵和花园A1栋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338023197Y。
法定代表人:寿建强,执行董事。
被告:赵伟杰,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被告:寿建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菲尔普斯电器厂、梅州市罗格朗贸易有限公司、赵伟杰、寿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