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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2244号
案件名称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民初2244号原告: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红字围(土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7D。

法定代表人:郭德照,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子,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9Y。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超珊,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保泰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纲领坊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Y177A。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早成,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广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龙头山。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5MA4UTGWFX2。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绿源公司”)诉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普惠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定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淑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被告普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1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广州保泰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保泰特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本院依职权追加江门市广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广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德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被告普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1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被告保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早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发公司没有派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普惠公司支付因冒用原告的厂名、厂址所造成的损失费用73920元(264包×280元/包),被告保泰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日,经过原告发现并向江门市新会区**监督管理局举报。

江门市新会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新市监处告字【2020】第1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经查明,被告在未取得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标示原告厂名厂址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庭审时原告明确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被告普惠公司答辩称,1.原告试图搞不正当竞争,从每年的纳税可以得知无论是从企业规模、美誉度等方面,被告都优于原告。

同时,从公开信息查询到,原告目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原、被告曾是保泰特公司商标持有人的代工厂家,双方的包装袋都是保泰特公司委托包装厂家生产,之所以产生纠纷是包装厂家造成的,而且包装厂家赔偿了原告损失5万元。

3.被告普惠公司的不存在销售行为的,代加工后交由保泰特公司处理。

4.普惠公司没有冒用原告厂名厂址的必要,而且在涉案货物清晰完整的标签都是被告普惠公司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泰特公司答辩,认为保泰特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未有证据证明原告为“保泰特”商标的专用权人,故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可能。

原告与第三人广发公司签订的《协商处理决定书》,广发公司已承认擅自生产印有原告厂名及厂址的包装袋并送往普惠公司,就该侵权事实广发公司已向原告赔偿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得到弥补。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江门市新会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新市监处告字[2020]第1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经查明,普惠公司在未取得绿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标示绿源公司厂名厂址饲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普惠公司处罚: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没收库存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号、6号“保泰特”水产膨化配合饲料264包;

三、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四、罚款9120元。

另查明,普惠公司在未经国家商标总局注册核准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上使用“保泰特”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普惠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10000元。

2020年1月18日,原告绿源公司与第三人广发公司签订《协商处理决定书》,内容:因广发公司未经绿源公司授权委托擅自生产印有绿源公司厂名厂址电话号码的包装袋5000多条送往普惠公司进行生产饲料并被新会区市场监督局查获一事,现广发公司代表人黄仁浩于我公司协商处理,经双方协定,广发公司自愿赔偿给绿源公司50000元损失费,绿源公司收款后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原告绿源公司确认该赔偿款5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

第三人广发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保泰特公司同时委托绿源公司和普惠公司生产饲料,所有饲料包装袋在广发公司生产。

四月份,保泰特公司要求广发公司送一批饲料包装袋到普惠公司,因疏忽误送印有绿源公司和该公司地址字样的包装袋到普惠公司。

另查明,由江门市新会区**监督管理局在普惠公司查扣的包装袋右下角标示“广州保泰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红字围”等字样,在包装袋封口处的标签标示“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厂址:江门市**********”等字样。

又查明,绿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9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配合饲料,销售配合饲料及其原材料。

普惠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2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配合饲料。

保泰特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

本院认为: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保泰特公司委托被告普惠公司生产饲料过程中使用了印有原告厂名厂址的包装袋的行为(以下简称“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判断两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应从两被告有无侵害原告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了损害、两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以及两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四方面进行判断。

本院认为,两被告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如下:首先,从主观方面考量,原告提供的《协商处理决定书》以及被告普惠公司提供的广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普惠公司为保泰特公司生产饲料时使用印有原告厂名厂址的包装袋是因为第三人广发公司误送导致的,广发公司已经主动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更印证印刷带有原告厂名厂址的包装袋的行为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使用原告厂名厂址的恶意,而且在查扣的包装袋封口处的标签标示了被告普惠公司的厂名厂址,进一步印证普惠公司无使用原告厂名厂址的故意;

其次,两被告无法预见广发公司因疏忽而误送包装袋的情况,被查扣的包装袋标示“保泰特”商标,没有突出使用原告的厂名厂址,相关公众一般是以较为明显的商标区分商品的来源,较难注意该厂名厂址,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两被告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的包装袋印有原告的厂名厂址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销售。

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的企业名称已获得了很大的市场影响力或者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两被告有“搭便车”的企图。

综上,本院认为,两被告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绿源饲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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