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6131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清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临江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永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君,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玉堂街**/div> 法定代表人:林韧,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清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