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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大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5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大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童大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11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霄,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大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柏林村,注册号341523600123926。

经营者:童宣兰。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大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马龙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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