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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飞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飞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飞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4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飞洋手机销售部,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中段路北(西园宾馆门面**)。

经营者:杨永波,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逢,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飞洋手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律师费);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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