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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85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5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惜,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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