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17号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
法定代表人:张晋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凹凸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临泉县光明路与四化路交叉口金贸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Q34。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凹凸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8日,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