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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婷婷与深圳市塑美康科技有限公司、钟运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750号
案件名称孙婷婷与深圳市塑美康科技有限公司、钟运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婷婷;深圳市塑美康科技有限公司;钟运华;深圳市诚益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50号原告:孙婷婷,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塑美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

法定代表人:钟运华。

被告:钟运华,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住址:江西省瑞金市/div>被告:深圳市诚益盛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div>法定代表人:钟运华。

原告孙婷婷诉被告深圳市塑美康科技有限公司、钟运华、深圳市诚益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孙婷婷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婷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孙婷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婷婷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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