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6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利娟,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利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