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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鸿兴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111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鸿兴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鸿兴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鸿兴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师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85246。

经营者:李小珊。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安市鸿兴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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