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9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山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狮开发区****门402iv> 法定代表人:吕春林。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山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新明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