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2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龙瑞服饰广场,经营场所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中路**龙都商业广场。
经营者:焦建忠。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龙瑞服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