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70号原告:陈天宝,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玉环十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升瑞。
原告陈天宝与被告玉环十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天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天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