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735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春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西皖河路北皖岳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051554X。
法定代表人:陈琼辉。
被告: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良路西侧路北侧众诚食品院内**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T5Q61J。
法定代表人:于会英。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春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