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92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苍城镇杏华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苍城镇东郊工业区**第12铺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92440783MA4X4NNR65。
经营者:李玉华。
被告:李玉华,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公民身份号码:532************536。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苍城镇杏华商店、李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