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8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文兵,男,1973年3月27日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宝应县。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泓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丁文兵注册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租赁位于本区石新路×号×幢×号作为门店。
2019年7月,被告人丁文兵租赁本区经纬大道×号一层20号库房用于存放汽车零配件。
2020年3月起,被告人丁文兵为牟利,通过网上购货方式,购进明知系假冒某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标的汽车零配件在上述门店和库房进行销售。
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本区石新路×号×幢×号门市捉获被告人丁文兵,并依法对该门市以及本区经纬大道×号一层20号的库房进行搜查,查获假冒某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标的汽车零配件589个。
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186183.38元。
被告人丁文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文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书,承诺书,鉴定报告,户籍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人蒋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文兵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兵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6183.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丁文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文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文兵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文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