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55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赛平,男,1984年2月28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赛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