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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春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10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春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0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春年,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何春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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