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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芳与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杨丽芳与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丽芳;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初391号 原告:杨丽芳,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沟南社区草蕴片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喜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区地都华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书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石获北路**华北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宋孝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丽芳与被告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美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潮公司)、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被告元美公司、盈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丽芳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元美公司、天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2、判令被告盈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石家庄市辉旺食品有限公司是专门经营糖果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独具匠心的糖果产品颇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糖果包装盒”是公司设计师杨丽芳精心设计的甜蜜宣言棒棒糖包装盒,于2017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38××××.6。

该外观设计取意英文“IIoveyou”,寓意“我爱你”的甜蜜宣言,该外观设计还有一对情侣及“HappyVaIentines”等英文单词组合,分散的心形图案,加之粉红色版面,表达了甜蜜爱情的味道。

该外观设计专利因其独特的设计寓意,投入市场后十分畅销。

但后来原告的产品出现滞销现象,经调查发现,被告元美公司、天潮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告盈和公司批发、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抢占专利产品市场。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元美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外观专利创造性较弱,所称的IYOU字母及心形的图案的设计并非由原告所独创,包括HAPPYVALENTINES等英文单词及分散的心形图案等均不是原告的独创,不应当由原告享有独占的权利。

第二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外观专利区别明显,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情况下,两个设计区别非常明显,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并不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过高,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被告盈和公司辩称:同意元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在此基础上认为我方的产品是具有合法来源,也能够指明具体的生产制造人员。

因此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证明原告为“糖果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权;

证据2、外观设计图片及简要说明,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3、专利收费收据,证据4、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按规定缴纳年费,该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

证据5、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111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被告元美公司、天潮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告盈和公司批发、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及原告购买侵权产品支付的费用。

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7、三被告的工商局登记信息,证明三被告主体资格。

证明被告元美公司、天潮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均显示两被告均为主营食品生产的,两被告均为主营食品生产的企业,涉案产品为消耗品需求量大。

两被告在广东生产远销河北等全国各地,销量极大。

被告盈和公司位于河北省食品城,销售区域极大,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证据8、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原告是依法取得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依法应当受我国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补充证据一份,被告天潮食品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天潮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因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因为生产产品不合格,又被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以及今年均违反产品有关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而被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该被告自成立之日起几乎每年都会因为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严重情节。

被告元美公司应知被告天潮公司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严重情节,仍然委托其进行生产,所以除了承担制造侵权产品责任外,对被告天潮公司的加重情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理被告盈和公司也应对被告天潮公司的加重情节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被告元美公司、天潮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原告诉请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要点在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

具体到本案的形状和图案均为常见的图案,因此其独创性较弱,其商业价值也较低;

证据3、4三性予以确认;

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我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不落入原告诉请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因此对其公证行为合法性和关联性我方不予确认;

证据6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7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因为我公司与另两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诉求保护的专利设计要素为常见要素字母组合,该评价报告没有任何体现,被告认为与常理不符;

补充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与我方无关。

原告对证据5项下封存实物的比对意见:封存实物里面有12个相同的小包装盒,小包装盒背面显示被委托方为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是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就是被告元美公司和被告天潮公司的工商信息地址,天潮公司地址揭阳空港区帝都华美工业区,委托商是元美公司地址是汕头市金平区沟南社区草蕴片区一号厂房,与两被告工商信息是一致的。

涉案产品和原告的外观专利都是一致,都是用于糖果包装,属于相同的产品,侵权产品包装盒的主视图都是由商标标识还有字母HAPPVALENTINES,涉案侵权产品的HAPPVALENTINESDAY中文意思都是情人节快乐,还有IYOU以及心形图案组成,整个图案略微有差别,但整体的布局位置都是相同的。

后视图主要就是都是产品的基本信息,我们这个产品有字母。

左视图有一图案还有商标,以及I心You心形结构及LOVEFOREVERhappy,这些都是爱情宣言,字母具体怎么不太相同。

左和右是对应的,右视图同样都是有IYou字母以及心形图案及商标标识,以及情人节快乐字母单词以及情侣图形组成。

俯视图同样是有商标标识字母IYOU以及心形图案,还有情人节快乐英文字母组合组成的,整体的图案都有心形的小图案进行点缀。

使用状态的参考图基本上也是一致的,沿虚线撕开以后我们主视图下边是IYOU以及心形图案的字母组合。

而涉案侵权产品也是IYOU以及心形组合,这个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我们认为涉案产品侵犯了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实质相似,落入了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元美公司、盈和公司对原告比对的质证意见。

1、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关于使用状态参考图的作用,有明确的定义是参考图,如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用于理解被比设计的所属领域、使用方法、使用场所或者用途,以便于确定产品类别。

该使用状态参考图并非变化状态的产品图,因此原告诉请保护的专利的内容是不包括使用状态参考图的使用状态参考图的相关内容,不是本案的比对范围。

2、就主视图而言两商标的位置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HAPPYVALENTINESDAY而诉请保护专利,只有HAPPYVALENTINES字体也不一致,位置也不一致,排列方式也不一致,被诉侵权产品的人物形象为两个人的半身头像做拥抱状辅以心形的背景,而诉请保护专利是单个年轻女性的半身像,并且有类似说话的韩文字母的表现,两个对比专利,两个对比设计人物的动作、发型完全不同,虽然主视图上均有I心You的标识,但是颜色完全不同,心形的表现也不同,足以看出是完全不同的设计,对于后视图被诉侵权商品与诉请保护专利多了I心You的标识,可以看出其排列比例设计均不相同。

对于左视图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HAPPYVALENTINESDAY,而授权保护专利并无相应的字母标识,其字母标识是LOVEFOREVER心形HAPPY,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任何韩文的标识,授权专利保护专利有韩文的标识,虽然两视图均有I心You的标识,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标识均有银色的竖条形状加以识别,被诉侵权产品的人物形象为两个人的半身头像做拥抱状辅以心形的背景,而诉请保护专利是两个年轻男女手拉手向外招手的形象,两个对比设计人物的动作、发型完全不同、商标标识完全不同。

对于右视图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HAPPYVALENTINESDAY,而诉请保护专利只有字母标识,HAPPYVALENTINES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任何韩文的标识,授权专利保护专利有韩文的标识,虽然两视图均有I心You的标识,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标识均有银色的竖条形状加以识别,被诉侵权产品的人物形象为两个人的半身头像做拥抱状辅以心形的背景,而诉请保护专利是两个年轻男女背对背向外招手的形象,两个对比设计人物的动作、发型、服装完全不同。

俯视图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HAPPYVALENTINESDAY,而诉请保护专利只有字母标识,DONTWORRYVEHAPPY,虽然两视图均有I心You的标识,但是心的形状是不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人物形象为两个人的半身头像做拥抱状辅以心形的背景,而诉请保护专利是两个年轻男女背对背向外招手的形象,两个对比设计人物的动作、发型、服装完全不同。

整体比对,整体视觉效果区别非常明显,消费者不会构成混淆。

因此两个设计我方认为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最后两诉请保护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都是糖果的包装盒下面是I心YOU的标识以及粉色的设计,甜蜜的这种形象均是常见的设计,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两个设计之间的区别,我方认为原告依据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认为消费者会构成混淆的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经营范围:食品生产;

制造、加工、销售;

玩具、塑料制品。

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分装、销售:食品。

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7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文具用品、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地(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除外未经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玩具、消防器材,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发零售;

等。

原告杨丽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杨丽芳“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权。

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糖果包装盒;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包装糖果;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形状的结合;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使用状态参考图;

5、省略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

2020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专利权有效,第3年度费已缴纳。

2020年4月1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史某与公证人员张某与原告代理人李庆兵一同来到石家庄市“奥尔迪”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庆兵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商品一种,工作人员开具票据一张,李庆兵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

李庆兵将购得的商品、票据、名片交公证员保管。

公证人员张某对相关场景进行拍照。

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将购得的商品进行封存、拍照。

对票据、名片进行复印。

公证人员将经封存的商品与票据、名片原件交李庆兵保管。

以上过程所拍照片选定20张打印成照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照片显示:名片的正面为盈和商贸奥尔迪糖果玩具宋孝斌139××××7957地址:石家庄市,背面显示主营各类糖果玩具等内容;

票据显示:盈和商贸.奥尔迪糖果玩具录单日期2020-4-13购买单位李庆兵(自提)商品全名元美字母糖数量1件规格12盒*12金额165元现金收讫地址石家庄市等。

商品显示:一箱12盒,内装字母糖,公证处已封存。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1112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当庭打开(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1112号公证书项下封存实物,内有12个相同的小包装盒,小包装盒背面显示:被委商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揭阳空港区地都华美工业区;委托商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沟南社区草蕴片区1号厂房等内容。

经对比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商品均是用于包装糖果,形状均为方形,颜色均为粉色系。

主视图:涉案专利下部为“I心形YOU”,上部左上方为“商标”,下部为“HAPPVALENTINES”及“心形”图案,右部为卡通“女孩”及有类似说话的“韩文字母”;

涉案侵权产品下部为“I心形YOU”,上部左上方为“商标”,中部为“HAPPVALENTINES”及“心形”图案,右部为“卡通拥抱的男女”。

后视图:涉案专利为产品的基本信息;

涉案侵权产品下部大部分为产品的基本信息,上部为“I心形YOU”。

左视图:涉案专利左上部为“商标”,右上部为“I心形YOU”,左下部为“心形图案”,中部为“卡通奔跑的少男少女”,右部为“LOVEFOREVERhappy”及“韩语字母”;

涉案侵权产品左上部为“商标”,右上部为“I心形YOU”,左下部位”“卡通拥抱的男女”,右部为“HAPPYVALENTINESDAY”及“心形图案”。

右视图:涉案专利左上部为“I心形YOU”,右上部为“商标”,左下部为“韩语字母”及“HAPPVALENTINES”,中间为“卡通并肩的少男少女”,右下部为“韩语字母”及“心形图案”;

涉案侵权产品左上部为“I心形YOU”,右上部为“商标”,左下部为“HAPPYVALENTINESDAY”及“心形图案”,右下部位“卡通拥抱的男女”。

涉案专利使用状态参考图与涉案侵权产品除“卡通男女”形象不同,涉案侵权产品有商标外,其他均相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原告依法取得“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权,现专利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的规定,涉案外观设计糖果包装盒,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使用状态参考图”。

经比对,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均用于包装糖果,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的颜色均选用粉红色系,形状均为方形,均采用“卡通形象及男女组合”及“I心形YOU”与英文字母的组合形式。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六面图图片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对比,一般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构成相似,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数额,被告元美公司为委托商、被告天潮公司为被委托商共同生产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依法酌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为100000元;

被告盈和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

被告元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杨丽芳“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杨丽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三、被告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杨丽芳“糖果包装盒”(专利号为ZL20173038××××.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四、被告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杨丽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杨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杨丽芳负担6800元,被告汕头市元美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天潮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60元,被告河北盈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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