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1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雪,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2021年3月1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