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31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王异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海滨花园**706一社会信用代码:×××62B。
法定代表人:李宇思。
被告:深圳市力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同富裕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7XQ。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军,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王异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力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205645.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1.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85.54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5.53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