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5015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透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比优缇生活用品馆,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高路。
经营者:徐海燕。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比优缇生活用品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