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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骏达五金经营部、苏州崇盛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17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骏达五金经营部、苏州崇盛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骏达五金经营部;苏州崇盛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17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骏达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160号。

经营者:邹骏。

被告:苏州崇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邹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骏达五金经营部、苏州崇盛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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