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74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区好太太厨卫,经营场所许昌市邓庄乡万洲大都汇家居建材城******。
经营者:王开放,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黄振波与许昌市东城区好太太厨卫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