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葛市以琳苑化妆品店,,经营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家盛世小区东区北门)附近琳苑名妆。
负责人:丁晓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与被告长葛市以琳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