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8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华振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新山阳商城汉正街**。
经营者:刘先丽,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华振电器商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后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