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以南城市之光小区商业****。
经营者:柳枫,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合肥瑶海区柳林烟酒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